2018年12月28日上午,我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不同的是庭审设在了蔚县人民法院南留庄法庭里。
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着一家废品收购站,2018年5月14日凌晨,其在明知韩某某等人运来的电缆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收购价值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因郭某某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出庭,2018年11月28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理的裁定。在法院先行对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开庭审理后,我们从方便被告人诉讼的角度考虑,决定“上门”开庭,经与蔚县人民法院协调,使庭审在被告人的住所地南留庄法庭举行。我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前,法官首先询问了郭某某的病情,在确保其无大碍后,庭审开始。公诉人依次出示所指控郭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材料,经过了庭审的质证和论证。寒冬时节,法庭内却充满了暖暖的人性温情。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郭某某表示很后悔自己的行为,被小小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决心在今后的生活中改过自新,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对打破常规审案的做法、对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工作方式表示了深深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