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
(二)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四)徇私枉法、泄露案情的;
(五)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喝、送钱送物或到发案单位报销、支取现金的;或公款支付娱乐性活动,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借口托当事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的;
(七)滥用职权,对当事人、证人态度粗暴,耍特权、逞威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八)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九)受理违纪干部不服处理对案件进行申诉的;
(十)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