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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10-12 16:3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下花园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录

  第一部分 本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下花园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本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本部门概况

  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职责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在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检察工作,并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做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做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务保障部、综合业务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检察部五个部门构成。

  第二部分 下花园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2

  第三部分 下花园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上年年初结转和结余113.68万元,本年收入790.52万元,本年支出740.7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3.49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113.63万元,本年收入789.99万元,本年支出740.7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2.91万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余和结转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2017年度缴入财政专户0万元,收到财政专户核拨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收入合计790.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9.99万元,其他收入0.5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90.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6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5.24万元,住房公积金26.77万元;其他收入主要为公共安全支出0.54万元。 2016年度我院财政拨款收入 768.06万元,本年较上年增加21.93万元,增长比例为2.85%,主要原因为本年我院人员经费增加。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支出合计740.71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41.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6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5.24万元,住房公积金26.77万元。 2016年度我院财政拨款支出 777.56万元,本年较上年减少36.85万元,较去年降低4.74%,主要原因为本年我院办案费减少。

  本年度支出740.71万元,年初预算734.19万元,较预算增加6.52万元,提高0.89%,主要原因为本年度人员经费增加。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共计789.99万元,本年度支出740.71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细化程度)

  本年度我院三公经费14.7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

  全年发生公务接待费 0万元(共接待 0批次 0 人),预算0万元,较预算无变化,降低 100%, 2016 年决算0万元,无变化,降低 100%。主要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费开支。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7万元,比去年减少5.2万元,与去年相比下降55.07%,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改革之后,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我院公务用车购置数0,保有量13辆,与上年度相比没有变化。

  2017年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万元,较预算减少2.3万元,降低15.6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要求切实压缩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相应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

  全年发生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较预算减少 0 万元,较 2016年决算减少 0 万元,无因公出国团组数及人数。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院绩效评价制度正在建立当中,预算组织机构逐步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工作稳步开展。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各项目均按照规定开列支出,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部门活动圆满完成,取得良好的效果。

  1、公诉和审判监督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2、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刑事执行监督中,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4、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5、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中,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6、检察事务管理,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开展全区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78万元,主要用于本年度院里日常公用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行。

  2、政府采购情况

  我院政府采购总计83.85万元,其中货物83.85万元,都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经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审批之后采购,报销。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为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少量银行存款。2017年我院固定资产总数为1148.96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14.86万元,其中专用设备就占了70多万,信息网络构建占了30多万,其他是办公设备购置. 流动资产合计237.48万元,较年初增加67.67万元,主要为财政应返还额度增加。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院2017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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