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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要拿起法律武器!
时间:2015-12-28 11:22: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提到家庭暴力,或许有不少人觉得这件事儿根本不可能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然而,一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全世界有60%到70%的女性遭受过亲密关系者的虐待。我国2.7亿家庭中,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的妇女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如此庞大的受侵害群体,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社会隐痛。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酝酿20年后才进入立法程序。经过两次审议后,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159位与会人员中,有158人对这部法律投了赞成票。此次立法,其破冰意义毋庸赘言。

  对身体和精神的侵害都属于家暴

  如何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基础,既反映了对家暴的认识深度,也决定了立法的实施效果。然而,恰恰在这个核心议题上,引发了最大的立法争议。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草案一审稿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身体的行为,同时删去“精神”侵害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家暴形式仅仅局限于对身体的明显伤害。其立法意图是要重点解决认识最为一致的家暴问题,然而,过于狭窄的家暴定义能否有效应对日趋复杂的家暴现实?由此引发舆论质疑和各方激辩。

  审议草案一审稿时,有20余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写入法律。随后,中国人大网将草案一审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8792名社会公众提出42203条意见。其中,把“精神暴力”纳入立法的呼声较高。草案二审稿吸收各方建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形式。新华社发文称这一变化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痛苦的行为,均被视为家庭暴力。草案二次审议时,有与会人员建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纳入家暴范围。然而,现实生活中,相比身体伤害,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是更具有隐秘性的家庭暴力手段,当事人常因无“客观”证据而让法官无法采信。因此,有些与会人员提出,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宜界定得太宽,家庭暴力应当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害行为,否则缺乏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定义家庭暴力时,以“等”字设计了开放式规定,这给未来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形式纳入立法,留下了足够的解释空间。

  同居者遭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除了家暴形式,立法保护的范围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立法保护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在草案一审稿中,立法保护范围仅保留了“家庭成员”。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提出,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除了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法适用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外,还应当将同居者、恋人、伴侣以及前配偶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围。

  这一主张的基本理由是,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流行,这些群体间的暴力伤害同样多发、严重,与家暴并无本质区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对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样本分析显示,被捕前曾是家暴受害者的占35.7%。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名列第三的则是离婚或处于分居状态的女性。由此可见,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发生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家庭成员之间。

  权衡各方意见,草案二审稿扩大立法保护的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其实,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视为家暴犯罪。此次立法吸收了《意见》的表述,将这种范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助于执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限等。

  审议时,许多与会人员对没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提出质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就提出,如果不能够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机构和执行人是谁,反家庭暴力法将是一部没有“牙齿”的法律。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国际惯例是法院发出保护令,所管辖的警察来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法律明确各方职责。

  表决稿吸纳了与会人员的建议,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是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主要起震慑作用。其核心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拘留。

  2008年7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并且要求各个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如今,以上表述经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上构建起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和监督体系。

  惩治家暴的司法之难仍待破解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意图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司法手段惩治施暴者,是反家暴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在现实中,对家暴的司法追究仍面临诸多难题。比如起诉难,是许多家暴案件难以跨越的第一道门槛。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家暴案件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才会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大多数未达到这一程度的家庭暴力均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受害者不起诉,司法机关就不介入。而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暴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控制、威胁、恐吓等因素,常常无力自行起诉,大量家暴案件因此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可以纳入公诉案件。但是,这仅仅适用于构成虐待犯罪的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一般家暴案件的民事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反家庭暴力法尝试破解起诉难题,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即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履行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实施暴力等内容,可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

  尽管法律尚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的破冰之举,无疑会助推依法破解家暴难题。拒绝家庭暴力,请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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