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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古稀老人雪中送炭
时间:2015-09-21 14:48: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本报讯(王永强 通讯员王怡舟 赵博)近日,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年过古稀的周爱华老人收到了1万元救助款。在老伴因车祸去世以后,她的生活难以为继,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的雪中送炭让她心怀感激。

  今年2月,周爱华的丈夫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过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的情节较轻,邓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司机不予批准逮捕。

  然而,老伴去世后,身患疾病的周爱华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病情加重,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同时,肇事司机也无力支付赔偿款。周爱华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后,邓州市检察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老人送去了1万元救助款。周爱华老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得益于邓州市检察院两年前开始实施的“评估救助”工作制度。

  2013年初,邓州市检察院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两不”案件中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评估救助”制度,即案前审查评估,案后回访救助,既有助于消除信访隐患,又及时为被害人提供适当救济。该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对案件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对信访风险较大的逐案制定化解预案,共同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工作。

  为进一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该院对作出决定后的“两不”案件逐案回访,了解刑事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三类”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并协调当地政府将其纳入其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建立救助档案,切实解决生活困难。这“三类”被害人即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因过失犯罪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而重伤或死亡,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截至目前,邓州市检察院已先后对21起案件进行审查评估,走访刑事被害人家庭17户,发放司法救助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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