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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18-07-03 09:2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3月21日屈某持假身份证来到下花园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乘坐汽车逃离。案发后,国税局立即将该案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受理后决定不予立案。案件发送回国税局后,国税局将此案移送给下花园区检察院。

我院侦监部门初步了解后发现:屈某持他人虚假身份证先后在下花园区、桥西区等地注册数十家皮包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且屈某目前下落不明,所以,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迟迟未予立案。下花园区检察院认为屈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且涉案数额巨大,下花园区检察院于6月20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

因案情重大,我院侦监部门决定引导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取证,公安机关辗转桥西区、北京等地调查取证。在取得了屈某从办理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寻找买家、虚开发票、买家付款等一系列环节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后,侦查机关取证后发现:从2016年4月以来,屈某持他人或者虚假的身份证件先后在下花园区、高新区、桥西区、怀安县等地注册数十家皮包公司,并在税务机关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随后分别以几家公司名义共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然后,屈某又将领取的发票虚开给与其注册公司没有任何交易的公司从中赚取票面金额4%-6%的收益,自2016年7月至案发时,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北京、内蒙古、江西等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近亿元,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调取到关键证据之后以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791500元提请逮捕。案件受理后检察长李玉川对这一零口供的立案监督案件非常重视,随后亲自办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本卷宗中梳理出了屈某从办理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寻找买家、虚开发票、买家付款等一系列环节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把犯罪嫌疑人锁定到了闭合的证据链条中。虽然,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其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现有的其他证据已经可以认定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对犯罪嫌疑人屈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漏罪漏犯,但因批捕期限短,大量证据无法在期限内调取,遂将该线索移送公诉部门。案件移送起诉后,由于案情盘根错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地域广,且嫌疑人拒不认罪。因此上至检察长、下至办案检察官,都对该案的办理严之又严、慎之又慎,除对案件的罪数、涉案金额、虚开税额等准确认定外,还克服了两座“大山”:一是管辖问题。本案屈某在下花园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件、为虚开而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请示张家口市公安局后,在下花园公安分局的立案侦查时即取得了对屈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管辖权。公安机关在首次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只移送了屈某一人,但我院对本案中接受屈某虚开、介绍屈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是否也有管辖权则存在疑问。经查询相关案例发现,以往司法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多将虚开方与接受方分开处理,再按照与主犯的联系程度、大小确定共犯。但首先,此种处理方法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其次,由于该类案件的特点,办案机关不同容易导致漏犯、罪罚不均衡等情形;再次,分案处理,对于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的认定难以全面把握。而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肯定办案机关对事前存在共谋的犯罪分子均具有管辖权则无上述弊端,且既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又与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相契合。因此,认为与屈某构成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我院也具备管辖权是合法且适宜的。二是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既然对构成“共同犯罪”共犯有管辖权,就必须明确“共同犯罪”的共犯范围,关键就是“有无同谋”。经认真审查本案案卷发现,虽然屈某向北京、内蒙古、江西等地的多个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非全部与其存在同谋。如北京某某家具公司所接受的票据是经由其老乡徐某某代为虚开,与屈某不曾接触;再如江西某某公司,其办公地点搬迁,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接受票据的直接来源。在全面审查案卷、力争全面还原案情的基础上,办案人严把“质量”生命线,最终确定涉案的北京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朱某某、徐某某、白某某与屈某存在共谋,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办案人启动追诉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追诉的3名罪犯也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该案是我院第一起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在起诉阶段成功追诉三名漏犯的案件,同时,也是我院近年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中,第一起嫌疑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相关部门大力配合,沟通协作;强化“质量”意识,秉承“一丝不苟办铁案”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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