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片新闻 | 检察动态 | 执法办案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廉政建设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 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 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 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