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 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 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 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 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